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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民政部门负责的残疾等级评定范围有哪些

已有 4597 次阅读2014-12-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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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的残疾等级评定范围有哪些 提问时间:2014/10/16 14:30:00
[内容]民政部门负责的残疾等级评定范围有哪些
[回复]
答:一、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以前,前款第(三)项中“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二、残疾等级评定的认定性质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以上所列适用范围中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问:残疾等级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三、《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四、《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川民发〔2011〕135号)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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